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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营业性家教是否应该立法禁止?
2014.05.05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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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评论】这篇文章很狗屎,作者吃饱了撑的乱喷粪。盈利性家教为何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有市场。家长和学生有升学压力,需要在职与非在职教师补课,这是市场机制。这样的人还能当校长,让人匪夷!

在职教师营业性家教需立法禁止吗?

  家教怎么解释?《汉语大词典》中关于“家教”的解释共两条:①在家教授子弟,②指家庭中的礼法或家长对子弟进行的关于道德、礼节的教育。但现在如果你说“家教”,没有人会想到“家庭中的礼法或家长对子弟进行的关于道德、礼节的教育”,大家一准想到的是“给孩子找的补课的老师”,甚至不能称之为“家庭教师”,因为现在的补课老师到家里来补课的已是寥寥。台湾的补习学校遍地都是,大陆公开的补习学校似乎不多,但地下补习“学校”不计其数。
  这类“家教”可谓毒瘤。
  作为家长和校长,我反对“家教”。理由很简单:我孩子从未上过家教,假如他的老师埋头家教,他获得的教育肯定达不到应有的质量;而作为校长,我希望老师将仅有的业余时间用来学习和休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越过这个“度”,上帝会用平衡术来平衡。与其挣钱买药吃,还不如不挣这个钱。我认为,教师的“学习和休息”不仅是他个人的事,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保障。如果他不学习或者休息不充分,就会影响工作,就会影响学生成长。无论多么能干的老师,学校一般都不会安排他超负荷工作。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为什么我反对没有用?一是有这个“市场”,二是这个“钱”太有吸引力。客观地说,在现有的升学体制下,“补课”不会一概无用,当然也不会一概有用。那种有针对性的个别补课,还是很有效果的。但那种50人甚至上百人的大班,一茬一茬的,老师的作用最多只能叫督修,是一种简单劳动,而且是重复的简单劳动。这样的简单劳动向每位学生一次收取50元,道理何在?当双休日一天轻松挣的钱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时,我们对本职工作的态度是会发生变化的。
  有人可能认为,“8小时以外我作主”,我觉得有必要澄清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首先,对于大多数不坐班的学校来说,如何保证教师“8小时内工作”就成问题,每天上完两节课不等于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有些时候,送孩子买菜做饭就让“8小时”打了三分之一的折扣。其次,果真工作了“8小时”,“8小时以外”该做什么也应当有起码的范围。我觉得首先是处理好家务,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休息与学习。有人说,别人看电视我做家教,有什么不一样?我认为即使从表面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看不出其中的区别是自欺欺人。再次,教师为什么有近三个月的带薪休假,除了是配合学生放假的需要,主要还是学习与休息的需要。飞行员和火车司机出班前,需要在单位指定场合休息一定时间,就是这个道理。休息不休息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事。
  如何应对“家教”?最理想的状态是彻底杜绝“家教”,如果杜绝不了,就只能规范它。我觉得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禁止在职教师校外举办营业性家教,立法不见得能够杜绝违法,但在处理违法事件时有法可依。矫枉可以过正,在家教泛滥危害很大时,禁止所有全日制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家教是唯一的办法。既可解放学生,也可以解放教师。教师如果要做“家教”你就得从全日制学校辞去教职,否则,可以依规惩处。
  教师有义务随时解答学生提出来的问题,但没有义务负责“一个学生都不掉队”。如果能做到当然最好,但终归要为大多数学生负责,不能置大多数学生于不顾而将全部的心思都放到几个甚至一个学生身上。这就是现代学校教育,这就是班级授课制。如果课内不认真教,将重要内容放到补习班中讲,不择手段诱使或胁迫学生参与其本人在校外开办的补习班,其行为不仅败坏道德且形同绑架,完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
  今日之“家教”是应试教育发展到极致阶段的产物,要想禁绝此类家教须待应试教育得到有效遏制之时。
  (作者:厦门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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