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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报道,学生爬围墙,遭老师屡次批评教育怀恨在心,最终动了杀师念头。案发后,梅州市丰顺县三名中学生惊魂失魄,感觉“总有老师的鬼魂尾随身后”,吓得爬到床底睡觉。日前,梅州市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罗勇辉被判无期徒刑,同案犯李志明、张文华分别获刑7年和10年。法院还判决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4万多元。
此案的发生源于学生对老师的仇恨。李志明、张文华与罗勇辉均为梅州市丰顺县某中学学生,李、张二生平时比较顽皮,常常迟到早退。按照学校规定,上课期间学校大门紧闭,两人只能通过攀爬围墙进出学校,但几次都被学校负责保卫工作的周老师发现,并被批评教育。由此他们怀恨在心,并与罗勇辉三人合谋,骑摩托把周老师骗至远离校外的一座水库边,罗勇辉持刀先将周老师的喉部割了一刀,打斗中又连续刺中老师的胸部等处。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周老师“系被具有一定长度的锐器刺击颈部、左肺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如今的学生难管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然而学生的不服管教而且记恨老师并用过激行为实施报复,使得老师完全没有了安全感。调皮的学生到底该不该管?回答是肯定的,但在这种严管的背后,却是以老师的生命作代价来换取教育神圣的尊严。而学生的不尊师、辱师乃至仇师,已经把师生关系从和谐推到了危险的职业边缘,谁又来关注老师的安危?
罗勇辉等三名学生弑师并非个案,近年来媒体的屡屡报道,已经让人觉得教师的职业也成了一项“高危职业”。据报道,浙江丽水市缙云县初中三年级学生丁某,因父母离异,与外公外婆住在一起,由于无人管教,经常逃课上网,沉溺于网络。班主任潘老师前去家访,丁某害怕老师“告状”,竟然谎称外公、外婆都在山上干活,便将潘老师骗到他家附近的山上,并用恶语威胁潘老师不要将逃学的事告诉家长,但负责任的潘老师仍坚持要找家长。丁某一气之下,将老师推下山坡,后用双手掐其脖子,致其死亡。
学生弑师的例子可谓举不胜举。比如2008年10月4日,山西朔州23岁的教师郝旭东被学生李某捅死在教室里;2007年6月6日,湖北安陆市一中高二年级班主任王小平在学校教师宿舍内被班上学生残忍杀害;2007年1月6日晚,正在家中备课的广东茂名市某中学蒙老师被初三级一名16岁男生残忍杀害在位于校内的家中;2006年9月12日晚,湖北天门市育贤外国语学校高三(6)班学生徐超将前来查铺的班主任老师刘泽洪杀死在宿舍里。
多起学生弑师案件,使我们不得不对这残酷的现实做一番思考,根源到底出在哪里?是我们的教育出了问题,还是恶劣的社会风气对校园环境造成了影响?为什么老师与学生的关系会变得如此紧张,且已成为学生报复的对象?“严师”为何不能带出“高徒”?
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是否应该首先反思,在眼下这种紧张的师生关系中,教师是否只是单纯的受害者?纵观近些年频频出现的老师猥亵学生、殴打学生等现象,使得师生关系处于一种紧张的对立乃至对抗局面,师德与生德面临双重沉沦。教师对于学生有一种普遍的冷漠感,而学生对于教师又缺乏信任感,加之老师管教过严,学生并不能予以理解,所以也别指望学生来爱戴和尊重老师。
从另一方面来讲,学生弑师案件也反映了当前的师生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和谐与平等,加之社会对尊师重教的漠视,学生辱师、仇师现象有之,老师体罚、打骂现象有之,而弑师事件,正是这个社会孕育出来的带有病态的师生“图景”的一个极端表现,而这个极端表现,演绎的往往是一幕幕不忍目睹的悲剧,最后,老师不幸成了一个个悲剧角色。
目前,中国的教育在人们越来越认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的同时,传统教育中的“严师出高徒”已经受到严峻的挑战,甚至有人站在自身的立场主观武断地的用极端的口吻,无条件否定教师的惩戒权,并且把教师的惩戒与个别老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一提到惩戒都成了所有老师的过错。那么,对时下一些调皮捣蛋的学生,该不该采取惩戒措施予以对待?这似乎又成了当前教育的一个新话题。
事实上,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都需要一个相应的秩序作为保障,而惩戒则是达成秩序的一种方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我行我素、不听从他人劝告等,都需要一种制度和纪律加以约束,而适当的使用惩戒,能让学生记住这个“痛”,通过惩戒或者批评教育,可以让学生清楚地知道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能让学生对学校和教师产生一种敬畏心理,把教师对他的惩戒和批评内化为心中的一把“尺子”,处处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到位。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所以说老师的责任重大,是因为老师身上所肩负的“既教书又育人”的双重担子压力。当看到很多学生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老师又不能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更不能推脱责任。正因为此,学校不能只把升学率当成教育教学中绝对的、唯一的目标,还得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的培养,教育学生怎样做人。因此,我们反思教育,更需要学会“治病救人”。
近些年来,弑师事件的频频出现在提醒我们,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已经刻不容缓。因为青少年学生正处在“心理断乳”的关键时期,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家庭过分保护、过度溺爱形成的脆弱、任性、自我中心的个性心理特征与现实生活中激烈竞争带来的巨大压力构成了强烈反差。当一些孩子不能适应这种巨大反差时,就很容易因一念之差走向犯罪。
另外,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家庭、学校教育都是要求学生成绩至上、升学至上,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缺乏,很多青少年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而且责任意识缺乏,也没有法律意识。因此在行为上就缺少道德约束、责任约束,不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容易发生违法犯罪的现象。故此,学生弑师与社会、家庭和学校不重视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一定的关联。
学生弑师案的多次发生,必须引起广泛关注,既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感、对教育和教师的敬畏感,又要在法律上做到保护未成年人与惩治违法犯罪相结合。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除了家庭和学校之外,整个社会都要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与此同时,更要关注老师所处的职业位置,尊重老师的人格,关心老师的生活,理解老师的劳动,并把对老师的不良看法转化为尊师重教的社会行动,从而构成师生之间和谐的校园关系,避免弑师事件的发生。(东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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