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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治好择校乱收费尚需明确教育问责
2014.01.1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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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月1日发布了《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10项要求,要求各地力争经过3到5年时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由于学校之间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存在差距,优质教育资源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产生了择校问题,择校乱收费问题也伴随而生,在一些大中城市尤为突出。
  指导意见提出:
  ——规范招生入学秩序。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学校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的行为。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
  ——完善招生入学政策。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公平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制定并执行把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布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等重要信息。
  ——加快薄弱学校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当地办学标准。

  ——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完善教师聘任(聘用)制度,配足配齐合格教师。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整体师资水平。建立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逐步使学校师资配备基本均衡。
  ——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探索通过实行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结对帮扶等多种模式,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办好一批有特色、高质量、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选择需求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持续做好专项治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各种违规收取择校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要发挥专项治理工作的警示作用。
  ——健全完善督导制度。强化监管,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通报制度,健全经常化、全方位的督导检查机制。
  ——务求每年有新成效。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教育部决心整治义务教育名实不符、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是尽职尽责,值得称赞。这是教育部首次明确整治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时间表。在人们期待背后,不免有些困惑与担忧。在应试教育背景下,单纯靠行政命令,决心再大也遏制不了择校行为。近年来,择校乱收费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可喊打了这么多年,形势却没有太大的改观。如今,教育部明确了3到5年治理好择校乱收费的时间表,表态虽然可喜,但如果“打蛇打不到七寸”,如果各地没有细致的任务分解路线图,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5年治好择校乱收费恐怕有点悬,5年后的择校乱收费极有可能照旧,只不过表现形式上“新瓶装旧酒”,变了一个花样。5年,不短也不长,治理好形式上的择校乱收费可能绰绰有余,也许“发一份红头文件”,严追严处每一起择校乱收费行为即可。但是,要5年治好实质上的择校乱收费就很难了。为什么?择校乱收费本质上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的,是各地教育发展不平衡导致的。这个问题,5年能真正有效解决吗?如果做不到,那么择校就难以避免;有择校,就必定有择校乱收费的产生,只不过或公开或隐秘,或明目张胆或套上“借读费”、“赞助费”的马甲而已。  应当看到:当前,我们只看到了教育部承诺的时间表,尚未看到各地教育部门的“任务表”与“进度表”,也没有看到所谓的“责任状”和“军令状”。没有见到更加详实的细节,没有看到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大家难免不敢抱有太大期望——因为,“说得好做不到”的爽约事例,公众已经见识得太多了。
  教育部此次一出就是十招,药力不可谓不猛,不过,对于其中的一些招式我们又似曾相识。比如“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中的“三禁止”,年年都在喊“禁止”,可现实中真正被禁止的有多少?经书年年念,这番改头换面,被冠以“指导意见”重出江湖,政策落到基层成效又有几何?按照教育部要求,各地要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但是这时间表是怎么确定下来的?面对权力和金钱,如果真的彻底下决心治理,会不会根本无须漫长5年时间的等待?如果5年时限已到,而一些省份又尚未整治好,会不会都纷纷虚报证据、提出伪标准证明自己早已达标?在如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工作氛围中,这恐怕不是杞人忧天。
  有太多家长饱受择校费之苦,从幼儿园到小学,从初中到高中,择校费好像一个无止境的投资,茫茫然不知几时才是尽头。与5年、10年、20年前相比,我们的优质教育资源的确增加了不少,但择校风却越演越烈。从幼儿园到小学、初中,教育资源的分配极不平衡,已经形成了所谓“示范”和“重点”的格局。这个格局是由于行政许可或默许所致—更重要的是,学校有了“示范”和“重点”的名头,才能堂而皇之的高额收费,胡乱收费。一句话,首先是权力的青睐,才有教育资源的独占、多占,才能形成寡头垄断式的利益根基,才能带来择校的诱惑力,才能具有乱收费的特权。最可悲也是最吊诡的是,虽然人人痛恨择校和乱收费,但人人又都为了孩子而想方设法去择校自愿缴费。恁是为人多么清高,只要拖上关系花了高价为孩子择了名校,总是交际圈里值得夸耀的事儿。这种臭豆腐心态的普遍存在,就是机制所系。如果不从权力自身入手揭开择校和乱收费的机制性死结,自上而下的红头文件级别再高也有事无补。机制困扰,在于拆分已经形成的利益链。  显然,择校现象的本质是为了高考。最重要的,也是最纠结的,就是应试教育的模式不改,人们择校的冲动就难以禁绝。人们不惜高价择校,并非图慕虚名,而是奔着名校的升学率而去,说到底是现实主义的趋利行为。而名校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确实能够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在此情境下,无论是谁,只要家有儿女,总是要为孩子的未来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素质教育喧嚷了许多年,而各级教育依然未能走出应试教育的窠臼。从各级政府到教育主管部门再到学校,升学率的高低依然是绩效考核的主要标准。因此,现实的困境就是,不管你承认与否,升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个共识就是最大的意识形态,而此意识形态也决定了择校和乱收费的经济基础。
  只要全国统一高考存在,只要不同省份高考分数线不同,只要不同地区应试水平不同,择校就不可避免,随之出现的商业行为就不可避免。义务教育的现状是高考模式决定的。当所有师资力量由初中甚至小学起就以高考为目的分配时,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已经失衡,这绝不是单纯阻止择校就能解决的。
  所有孩子从走进校门那天起,学习目的就是高考时,素质教育固然谈不上,教育的重商主义也已不可避免。一个学生,一个班级,一个学校的应试能力强,必然有另一个学生另一个班级另一个学校全力以赴培养更强的应试能力,最终就以金钱来一决雌雄。谋利企图原本是现阶段中国的共同社会现象,教育行业想不被污染亦不可能,何况考试学催生了市场供求关系。这也是多年来教育管理部门想尽办法阻止择校,而择校风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阻止择校仅仅是治标,教育改革才能治本。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这是社会共识。大学教育最终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这也是社会共识。办再多的大学,顶尖高校永远是追求的目标,竞争不可避免存在。   教育部本轮阻止择校,高屋建瓴之处是看到了公办教育商业化破坏了教育资源的分配。在择校政策驱使下,公共教育资源不再是依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划定服务范围,而从获得利益角度配置资源。这个思路伸展开,就是切断择校生与公办教育获得利益之间的联系,择校行为最终由私营教育接手,最终把市场行为交予市场。在目前中国教育现状下,教育部上述思路颇为可行,也与发达国家公办教育和私营教育并行的经验相符。  毋庸讳言,应试教育下择校不可避免,治理择校确是解决应试教育的一部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决定国家民族的未来,让下一代更健康的成长,是整个国家的事情。一批批考场上威风八面的精英,决非中国需要的建设者。我们看到,教育问题不只是教育问题,更是问责体制的问题。当前,教育行政部门缺乏执法监督力量,仅靠教育督导方式进行监督。如果没有更高级行政力量的强势介入,教育部门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即便心有余也力不足。
  什么是义务教育?2006年修订、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说得很清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简而言之就是适龄儿童都得上学,且予以免费。依照该法,我国实行的是9年义务教育。
  那么,怎么能让适龄儿童都能免费上学呢?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该怎么办?该法中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比如,第五十三条规定,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再比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难怪教育专家杨东平说,解决义务教育乱收费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依法行政、办学、问责就行了。
  可现实却没有这么简单。只要看看近些年相关部门对义务教育乱收费所发的难以计数的禁令就知道了。仅今年以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就为此发了3次文,但现实情况是,乱收费使许多人都深受其苦,却又无可奈何。如今,有多少小学生、初中生的家长没有经历过孩子三天两头要钱交费的烦恼?择校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办班费已成为众多家长的心头之痛。
  这就是义务教育法多年来所遭遇的现实尴尬。这种尴尬暴露出我国教育执法监督软肋。
  法律是铁律。法律禁止的事情就不能做,做了就会受到处罚,这才是法治。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反观已实施多年的义务教育法,有多少学校、个人公开或变相凌驾其上而安然无事?如今哪个地方的重点中小学校长不是“牛人”?
  依照义务教育法,谁是执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谁是监督者?教育督导机构。该法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但与决策、执行系统相比,我国教育监督系统至今仍然薄弱,与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需求极不适应,不少地方的教育督导工作仍有名无实。没有执法监督、问责,法律法规也好,文件也好,都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说到底,我国已经进入要保卫《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攻坚阶段,必须彻底杜绝那些只说大话,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的陋习。无疑,问责是首选。令人欣喜的是,上月底有媒体报道说,广东省首次公布对全省21个地市党政“一把手”2007、2008年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情况(考核与干部政绩挂钩),部分地市被点名批评,称它开启了中国教育问责的先河。“今后发现教育乱收费,对校长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广东省政府纠风办负责人如此表示。广东教育敢于面对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公关,而是主动对“一把手”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进行考核;对官员工作的批评问责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既“晒成绩”更“说问题”,而且点名批评明显多于表扬,考核令人信服。教育问责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讲大话空话官话,而是通过扎实的调研,严厉的问责制度,靠实在的数据说话,才有可能将整治教育乱收费落到实处。
  总之,教育问题不只是教育问题,更是问责体制的问题。当前,教育行政部门缺乏执法监督力量,仅靠教育督导方式进行监督。如果没有更高级行政力量的强势介入,教育部门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即便心有余也力不足,这或许很好地解释了为何同样问题屡屡禁而不止。广东的教育问责为全国提供了一个样本,那就是把真实结果提供给民众,在阳光下工作,在阳光下问责。据报道,山东省也出台了教育问责制。期待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真正依法行政,各级人大也能履行起问责职责,同时也希望酝酿已久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尽早出台,让教育执法监督的软肋硬起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已经出台,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教育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处罚类型、申诉与处理等,从而遏止教育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或者是另一条直接可行的道路。物理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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