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网博客
教育违法何以猖獗
2014.01.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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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书民-北京昌平实验二中(以下简称“二中”)在距期末考试还有两天,便将高二八个班的学生强行分成“六科班”和“三科班”。 “六科班”是六门课程全部学习;“三科班”则仅仅学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按照北京市2010年实施的新高考方案,意味着“三科班”的学生在2011年将不具备报考本科院校的机会,只能报考高职高专院校。不仅如此,“三科班”学生连复读的机会都被剥夺了。分班的依据是前次考试成绩,凡70名以前的学生均可上“六科班”,71名后的学生只能上“三科班”。 天哪!这是谁给“二中”的权利? “二中”(全国不知还有多少类似学校)在做出这一让人诧异举动时,难道没有想到这是违法行为?这在他们看来不过是“小菜一碟”的分班举动竟违反我国关于教育的法律有十六处。 公然、严重违法教育行为何以如此猖獗?又有谁来纠正? “二中”到底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 一、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四十六条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精神,“二中”严重侵犯了“三科班”学生平等的全面接受学习权利;把他们分成两个等级,是对学生人权中的人格权的故意侵犯。国家尚在“保障人权”,“二中”何以有胆违之?之所以说其“故意侵犯”,是因为教育工作者不可能不懂得不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违宪。 二、违反了《教育法》第五、九、二十九、三十二、三十六、八十一条规定。 《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纵观《教育法》这些规定,不懂法的人都会一眼看出“二中”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学生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和升学的权利,而且给“三科班”学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做法十分愚蠢。因为这不仅是在为自己树敌,也在为国家,为社会的良性发展设置一道道隐形的巨大屏障,酿造一杯杯“苦酒”,铸造一颗颗“定时炸弹”。不管什么样的学校,没有逃避法律监督的权力,“二中”也一样,他们没有任何法定权利限制一部分学生平等升学权。 三、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五、十七、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力。”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一般情况,高二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不知道“二中”对“三科班”的学生都采用了那些“耐心教育”、“帮助”的具体科学方法之后才对他们采用违法的“歧视”分班行为?如果法律没有禁止“开除”的规定,不仅是“二中”,恐怕还会有更多的学校都会采用“开除”的方法来对待学习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因为留下“好学生”,他们完全会用“轻松教育法”完成自己的“使命”,还会赢取无数的“谢师”佳肴美宴(当然,也会留一些“差等生”以养活哪些没有教学能力或不愿意提高教学能力的人);因为,教育工作者自己没有“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又如何培养学生的这三种能力呢。学校到底是在努力塑造人格尊严,还是在做蹂躏学生尊严的榜样?被践踏了人格尊严的群体未来会对社会采用什么样的态度和报复行为,不言自明。教育工作者连这一点都不明白,实乃天下大悲! 四、违反了《教师法》第三、七、八和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第三项:“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八条第四项:“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项:“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项:“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 “……”。 毫无疑问,“二中”的分班行为与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是格格不入的,也没有(应该是不愿意)履行好“指导”学生“全面发展”的专业职责。因而,也就谈不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学校不仅没有“制止”、“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违法行为,反而在助长教育违法行为的生成与泛滥,这能说明其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在不断提高,在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吗? 也许“二中”不以为然地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如果真如此,可悲的不仅是“二中”,连教育法律也会感到无地自容!因为教育业的损失是在未来而不是现在,就像我们的教育现状正是历史的不良教育所造成一样。就是现在,践踏学生的人格尊严,导致学生不能全面发展和人格的扭曲难道不是教育业的损失,不是教育教学能力的损失吗? 笔者曾数次呼吁(诚然,职轻言微的呼吁作用不大),真正好的教育质量,真正的优秀教师,是把“后进生”培养成“先进生”,把“先进生”培养成杰出人才!学校、那些教师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怎好意思奢谈别人的是是非非。 令人遗憾,很多家长竟然认为学校的做法是对的,甚至讽刺自己的孩子“你要学习好,怎么会有这样的结果”。这不是助纣为虐,最低也是自己糊涂得令人不能容忍。学习成绩暂时不好,难道是学生的错?那要学校、老师、家长干什么?如果爱因斯坦的母亲当年在学校抛弃爱因斯坦的情况下也对爱因斯坦竭力讽刺挖苦,不思培养,爱因斯坦能不能成为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还是两个字。罗斯福、丘吉尔等人的学生时代并不都十分优秀,但他们后来不都成了历史的伟人吗?我们身边也有无数案例说明学生时代的“后进生”走向社会不一定都是庸才啊! 不仅如此,学校还要排名在后的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协议”。笔者斗胆要问,这样的“协议”合法吗?是谁给了学校这样的协议签订权。如果硬要说学生与学校存在契约关系,那双方应是平等主体,学生在交清各种合法费用后,学校有什么理由去践踏学生的人格尊严?又有什么权力对学习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予以放弃,甚至对其家长任意摆布和愚弄? 面对类似“二中”的教育违法行为,难道社会、家长、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们依然无动于衷吗? 当学生及其家长,不懂或者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那我们的教育行政机关又能做什么呢?物理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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