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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发生残杀小学生的惨案。凶手郑民生对陈佳慧等13名小学生连续猛捅猛刺,导致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重伤。郑民生已被判处死刑。受害学生家长表示,学校在这起事件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日,6名受害学生家长起诉南平实验小学一案开庭审理。(7月30日广州日报)
惨案虽已过去了四个多月,但受害人家长也许永远都难以抹去悬浮在心头的伤痛。在律师界被誉为“狂人”的北京律师郝劲松,是这起惨案中6名被害学生家长的代理律师。这位曾为“周老虎案”、“上海钓鱼案”作过辩护的律师,将在今天的开庭审理中重点陈述: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用郝劲松律师的话来说,“学校规章制度极不合理”。由于南平实验小学规定7时40早读,7时30才开校门准许学生入校,导致陆续来上学的学生大量聚集在校门口无法进入校内。此时即便路过一辆汽车,也会给高密度聚集的学生带来巨大的潜在的安全隐患。
郝劲松分析说,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校门是学校管理区的延伸范围,如果南平实验小学能够在学校门口采取安保措施,由专职保安站岗,也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威慑,使其因惧怕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南平实验小学却未安排保安,在突发的暴力事件面前,学校不能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致使惨案发生。所以,小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惨案中,南平实验小学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二是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南平惨案人为因素不少。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上午7时40分早读,7时30分才开校门准许学生入校。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之外,哪怕学生来得再早也是不允许进入校园的,这就给陆续来校的学生因无法进入校内而大量聚集在校门口留下了隐患。即使当时郑民生没有行凶,对于处在交通路段的学校,只要路过一辆汽车,都会给高密度聚集的学生带来巨大的潜在的安全隐患。这样一分析,学校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管理来自于人性化,取决于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应变思维,如果机械地把制度看作是一条僵持不变的死规定,就势必会走向另一种极端。从报道来看,南平实验小学之所以不敢突破制度瓶颈,很大程度上源于该校领导的责任意识淡薄和制度过于僵化。因为在此之前,学校可能未发生过类似的案情,故疏忽了对潜在的安全隐患的防范,最后酿成悲剧。
从校园安全管理这方面来看,学生来校上学被堵在校门口,校方竟然没有一个安保人员(或负责人)值班。据家长当时的描述:案发当天聚集在校门口的学生足有二百到三百人。凶犯郑民生实施的是个人恐怖主义行为,就像恐怖分子在扔手雷时也会选择人群密集的地方以扩大破坏力和杀伤力,郑民生选择小学生聚集学校门口的时机进行作案,凸现了实验小学管理上存在的巨大漏洞。正是实验小学的管理过错为郑民生提供了作案的机会,激发其犯罪意念,客观上也扩大了犯罪的后果。
人们的警醒意识往往是在悲剧发生后才开始反思的。但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当初,南平实验小学要是能够提前开门,学生们得以陆续进校,也许就不会产生聚集的学生群,更不会给郑民生提供在55秒内杀戮13人的犯罪机会。受害的13名学生如果能及时进入学校教室,就有可能幸免于难。正是由于校方关爱学生的责任意识淡漠,才导致了这起无法挽回的悲剧。故此,校方难逃民事之责。
南平惨案虽已远离,但烙在人们心头的伤痕还难以抚平。这起惨案,给了我们太多的警示,教训是沉痛的。那么,这起惨案之后,我们应该如何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值得我们所有学校的领导和老师深刻反思,并从中吸取血的教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东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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