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网博客
校园安全,应从源头抓起
2014.01.0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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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育才中学原校长叶继志被判刑一年六个月,育才中学政教处主任陈新威、政教处干事彭和良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他们的罪名是犯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
2009年12月7日晚,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晚自习下课后,学生们在返回寝室过程中在教学楼楼梯上因为拥挤发生踩踏,事故造成8名花季少年罹难,多人受伤。
湘乡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叶继志身为湘乡市育才中学校长、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彭和良、陈新威分别作为校政教处干事、政教处主任、同任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明知学校教学楼就读学生严重超编、且楼梯灯光不符合相关标准,对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报告,导致楼梯间发生踩踏事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无论是从理从法,这个判决都堪称是公正的。因为“明知学校教学楼就读学生严重超编、且楼梯灯光不符合相关标准,对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报告”,出了问题你不负责谁负责,不判你罪判谁罪,拿学生生命当儿戏,这是罪有应得。  
 不过,学校存在如此多的问题,恐怕不是一天两天吧?如此严重的问题恐怕也是纸难包火吧?可是,为什么就没有人过问呢?该谁过问呢?该问的不问,或是问了也不管哪该不该判刑呢?
 当然,学校存在的问题该问的也可能问了,该查的也可能查了,问过查过之后就出据了整改通知书,至于你整不整、改不改就与我无关了,因此,就可以不追究他们的责任。笔者就曾听一个领导说过,“该,查地一定查,查不出问题是我们的责任,查出问题就给他们发整改通知书,就让他们签字,只要他们签上字,改不改与我们无关,出了问题,完全是他们的责任了!”笔者也见过,整改通知书年年岁岁都相似,岁岁年年都相同,同一个问题,整改书通知发了几次、十几次的都不是罕事,试问,育才学校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整改通知书,法院是不是也据此没人追究哪些发整改通知书的人呢?试想,如果检查者第二次再查没有整改,为什么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呢?如果那时就将校长撤职,我想,8名花季少年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还有可恶的楼梯,怎么就那么不结实呢?这么不结实的楼梯是谁建呢?建完后有人质监吗?现在楼梯坏了,出了人命了,为什么就不追究承建者、质监者者的责任,为什么不判他们的刑呢? 
  楼梯不结实,肯定是施工者偷工减料造成的,如果不是施工方昧着良心建成这垃圾楼,学生的悲剧同样也可避免;如果工程质检部门严格按标准检查,让施工者翻工,再不行,不给其合格使用证,该楼不启用,也不会有此悲剧的发生!
  现在,出了事故了,打校长的板子,非常应该。育才学校是个私立学校,不知道学校是不是校长私有的,如果是,更应该打。但如果校长仅仅是聘来的,如果这是一所公立学校,那校长并非受益者。而众多的得益者却逍遥法外了。
  教学楼的施实工方是最大的受益者。不仅楼梯不合格,整个教学楼都不一定合格,不合格无非是偷工减料,那就省下了大量的钱。工程质检查也是受益者,而且是一个贪赃枉法者,如果不贪赃,又不依法办事,哪实在令人费解。
  校园安全的检查者,也是受益者。检查私立学校不安全,对其不整改睁只眼合只眼,如果没有猫腻,谁信?检查公立学校,也如此的原因是改要花钱的,花钱是要检查者出资的,出资者不出资,当然只能对此合上眼了!
 所以,育才中学案,校长难辞其咎,校长获罪,罪有应得。但是对其他的责任人,是否也应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不但是一个公平问题,更是一个防患于未燃的问题。如果楼房足够结实,如果工程检验者依法办事,如果校园安全检查不是只发整改通知书,我想,育才的楼梯就不会断,我们的花季少年就不会罹难,育才的校长也不会获罪?
   逝者长已矣!痛定思痛!育才校园安全事件,不应是以校长被判刑而告终,更应该提醒我们该从哪里抓起!物理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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