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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翻倍涨价物价部门无权干涉?
2014.01.07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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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荆楚网报道,最近几天,洪山区天才作坊关西婴幼园的学生家长们,备受一纸通知的困扰。园方宣布,从下学期开始,每学期的学杂费将由1700元上涨到3400元,涨幅高达1倍!消费者质疑幼儿园学费涨幅过高,政府主管部门能否干预?洪山区物价局一胡姓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该园属于民办性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对于他们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只需报物价局备案,该局作为基层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幼儿园翻倍涨价,物价部门有没有权力干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之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紧接着还有一款:“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此法规是针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也就是说,该规定与学校教育有关,与民办幼儿园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难道婴幼儿“毕业” 后幼儿园还发文凭不成?如果这种说法能成立,那么幼儿园随意设立项目,抬高收费标准就是不合法,当地物价部门完全有权力干涉。
据一名孩子家长刘女士介绍,洪山区天才作坊关西婴幼园分普通班和实验班,她的孩子在普通班。这学期,普通班学生除每月交320元的保育费外,还要另交100元附加保育费,学杂费总计1700元。而到了本月2号,她看到婴幼园门口贴出通知,称新学期将实行新的收费标准:普通班每月380元保育费,附加保育费200元,另外杂费100元,一学期5个月,学杂费将达3400元。
有了380元的保育费收取标准,为什么还要另收附加保育费200元?这是否属于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五、六、七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都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洪山区物价局作为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在“天才作坊关西婴幼园”收费问题上,不仅有责任管,而且应该去管,并不是无权干涉。否则,一旦出现乱涨价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且造成了对他人的不公,乱了了人心,助长了邪气,不可放任。
天价幼儿园是近几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孕育出的一种“怪胎”。以前有谁听说过送一个孩子去幼儿园,每期的费用会比读一年高中的学生还多?是不是中国的老百姓都成了“暴发户”不差钱了?民办教育这样做,究竟是在推动教育进步,还是在扼杀适龄儿童接受幼教的权利?
一个幼儿园自主收取费用、自设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视情况而定,而不是随意设立收取项目和标准。如果说收费在同类幼儿园中偏低于别人,或者说本园的硬件设施比别人好,结合地方实际相应地多收取一点也是无可厚非。但其他幼儿园没有涨价,唯独这家幼儿园抬高一倍的收费标准,而又不是“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这就显得有些不公平。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要是放任不管,或者找出种种理由予以搪塞,结果不言而喻。
如今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虽说物价部门也在管,却是一边遏制一边放纵。民办幼儿园随心定价,不仅违背了中国国情,而且是在叫板公办教育,是有意识地挑战孩子家长的承受力。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一些进城打工的家庭在孩子入园问题上只能“望园兴叹”。说得严重一点,就是这些天价幼儿园有意在设置障碍,把应该享受幼教权利的贫困家庭孩子拒之了门外。
中国教育之所以会输在“起跑线”上,最大的问题就是人为地拉大了贫富差距以及孩子在接受教育上出现的不公平。有钱人家的孩子永远都是“香饽饽”,而普通家庭的孩子因经济困难或达不到某种要求只好被强行牵制。如去年陕西铜川市第一中学招生明确规定,招生要看学生家长的工作单位,只招收公务员子女,引起许多群众的不满和质疑,公平合理的教育资源被人为地剥夺,孩子分出了三六九等,这种现象正常吗?
今年新春,温家宝总理在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了“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此话意味深长,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也强化了“民生民本”的哲学思想,更为重要的是厘清了“人民”这个概念,即不管你是富还是穷,是生病还是健康,甚至不管你的能力是大还是小,只要是个人,你就应该过像人一样有尊严的生活。
可现实又如何呢?一个到了应该接受幼教年龄的孩子,却因高额的费用被人为地剥夺,无法带着美好的憧憬进校(园)学习,这是不是一种不幸?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本应对这些不合理不公平的乱收费现象严厉打击,谁料想有些官员“在其位”,却不“谋其政”,逃避责任,这样能“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吗?悲哉!(东方木)物理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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