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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缘何身陷高考作弊门
2014.01.07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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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年年喊打,可却年年出新。6月8日,湖南省江永县一中高考考点视频监控人员和监考教师发现,该县教育局局长毛华东违反回避制度,违规进入其子所在的考场,并涉嫌协助其子考试作弊。(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毛局长的作弊是很“疯狂”的,作为一名教育局局长,他绝对知道回避制度,也绝对知道自己的孩子在考场考试,而自己却走进考场,是把违规公开化。
  这说明什么呢?毛局长是不怕公开违规的。或许他认为在当地的教育系统,自己可以一手遮天,在自己的地盘上,校长是自己任命的,老师的未来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老师们会对其做法敢怒不敢言,也会十分“配合”自己,助其儿子顺利高考。所以,有网友说,毛局长事情败露——其实用“败露”不合适——主要因为局长大人太张扬、太无顾忌。
  在这一作弊事件发生后,有专家再次提议,应该实行更大程度的利益回避,调整考试组织,由当地组考、监考改为异地组考、监考,即由另一个地区的教育部门安排考场、公安部门维护考场秩序,另一个地区的老师监考。这样,当地教育部门官员参与作弊的难度就加大,买通官员、巡考、监考的可能性也减少。
  这种异地组考,对毛局长们有用吗?难说。毛局长可以在众目睽睽下,违反规定进考场,他难道不会动用权力,摆平异地组考的教育部门人员?毕竟,在一省或一市范围内,教育系统的官员们还是非常熟悉的。这样一来,毛局长明目张胆违规,就变成人不知鬼不觉的幕后操作,成功几率或许更大。
  每年高考作弊中,都会出现个别地方官员参与作弊,已成为一大特点。治理这种现象,根本之策是招考分离,即将考试由政府部门组织,转变为由社会专业机构组织。
  我国的考试组织,目前基本上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无论是国家教育考试,还是职称资格考试,并没有社会化、专业化,考试的权威性不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部门的许可获得。由于没有竞争,考试组织者并未认真重视考试质量,每年的高考出题质量都受质疑,但由于仅此一家,考生来年也必须选择。我国考生很难像美国学生那样,既可选择SAT,又可选择ACT,还可选择AP考试。这些由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之间,完全是竞争、争夺招生高校认同和考生认同的关系。
  在考试制度改革方面,最近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制度。”这一描述明确界定了政府、社会机构、学校和考生的权责,而问题是,仅有这样的描述还远远不够。
  政府教育部门退出具体的考试组织领域,其一,必须排除既得利益的阻力,打破政府部门对考试组织的垄断,交出考试权和评价权。拥有考试权和评价权,势必掌握教育与考试的主导权,对此,行政部门难以主动放权的。为此,必须从国家改革层面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剥离这些机构原来拥有的权力。
  其二,积极培育考试组织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过去几年时间中,这方面的改革也在推进,比如各地相继组建教育考试院。但实质上,教育考试院还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很强的政府性质,而高考、中考等考试的具体组织,都依托当地的教育局和学校,考试社会化改革也就“换汤不换药”。
  由于政府力量强势,社会中介组织难以生长,这反过来又成为政府部门不愿放权的借口:社会机构力量薄弱,公信力、权威性不够,很有可能一放即乱。实际上,只有行政退出,社会中介机构才可能有生长、发育空间,而在逐渐生长、发育中,社会专业机构将在考试竞争中确立公信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扮演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管的角色。
  人的自私本性,在教育局长涉嫌帮儿子高考作弊这件事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高考作为我们的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神圣感,如何保证其公正公平,消除这种“内鬼”的丑恶现象,值得思考。  从法律角度来看,监考,绝不仅仅是教育系统的事,而更是一种“国家大事”。高考作为国家考试,其组织者是国家机关,考试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监考只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手段,监考人员受国家考试机关的聘任或委托,代行国家机关的职责,因此高考的监考者与应考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的行政管理关系。  换句话说,尽管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监考者都是教育系统内的教师,但由于监考者是代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在监考的这一时刻,监考者的身份就不仅仅是一个教师了,而同时也是一种行政的管理者、执法者。对于监考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帮助他人作弊的违法违纪活动,这跟监守自盗的职务犯罪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与高考这类国家考试的相关法律方面,当前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空白。我们还没有出台《考试法》、《监考法》之类的直接相关法律来让我们考生依法参加考试,让我们的监考人员依法监考。监考人员没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依,只有根据甚至让人不屑一顾的《考场规则》之类的条文来要求考生。  比如说对替考者的处罚,目前,刑法尚没有明确的罪名相对应,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对这种行为目前尚不能定罪。从各地处罚情况来看,主要是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无业人员,连行政处罚都难以实施,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最多不过是拘留15天。就拿湖南省江永县教育局长这个事来说,当前也仅能在行政上进行处罚,他也不会因此而坐牢,这就是法律的尴尬。  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加重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并严格执法。高考监考不仅仅是教育系统的事,纪委或者公安机关也可以安排人手进去。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作弊者的违法成本,填补法律漏洞,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物理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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