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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优秀生遭勒索杀人谁之过?
2014.01.0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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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中学生勒索钱财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8万元。(2月20日人民网)
这是一起由中学生勒索钱财导致的杀人命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某中学学生,学习上进,孝敬父母,尊重老师,是大家公认的好学生;而他的同学——14岁的郭某,则是一名结交社会、逃课、殴打师生、劣迹斑斑的坏学生,曾因殴打老师,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2009年以来,郭某经常向周围同学勒索钱财,供其上网、吃喝挥霍,先后向同学勒索现金近万元,刘某便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作为一名在读优秀生,如果能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而主动向学校或家长反映此事,也许就不会导致后面的悲剧发生。但很多事情往往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刘某之所以不敢将此事公开,想必是基于他还是个14岁孩子,怕惹事,因为郭某曾多次采取殴打、胁迫等手段向他勒索现金,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虽然表面不敢反抗,内心却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人都有其张扬和愤怒的个性,特别是在长期遭受他人凌辱和欺压之后,心里的仇恨会如同火焰一样喷发出来,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被逼无奈”的心理现象。由于刘某年少气盛,尽管是个好学生,但由于“被逼无奈”,最后在忍无可忍的冲动之下,以不顾后果来发泄自己的一腔愤怒,而这种愤怒往往会成为一个人犯罪的“诱因”。
比如事发当天(2009年7月24日)上午8时,郭某在学校再次向刘某要钱,刘称没带钱,随即遭到郭某的殴打。在郭某的逼迫下,刘称中午以交补课费名义向母亲要200元给他,让郭某下午去他家拿。当天中午,刘某向母亲要了200元。下午1时30分,郭某按照约定来到刘某家取钱,当郭某拿到钱心满意足转身准备离开的瞬间,刘某埋藏心底的仇恨情绪一下子爆发出来,抓起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后面向郭某脖颈、头部连砍数十刀,将郭某杀死,并抛尸于他家附近一公厕内。当天晚上,刘某由父亲领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这起悲剧引发人们太多的思考。一个是学习上进的优秀生,一个是劣迹斑斑的坏学生,两人的年龄都是刚满14岁的花季少年,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前者因不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采取了一种疯狂的方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而后者因为凶狠、贪婪,威逼殴打他人,以敲诈钱财供自己吃喝挥霍,侵犯了他人利益,不幸丧命,令人扼腕,可悲可叹!
从这起杀人命案中,我们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又该担当怎样的责任?家长有没有过错?学校和老师有没有过错?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家长的监管缺失是引发这起悲剧的主要根源。郭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混迹于社会,经常逃课、殴打师生,还以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供自己吃喝挥霍,为什么父母放纵不管,任其所为?再说刘某的家长,当孩子一次又一次要钱时,应该问清楚孩子要钱的目的,即使孩子撒谎不愿讲,也可以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老师询问。正是因为父母太相信孩子,疏于监管,没有认识到孩子为何花钱的严重后果,使得郭某勒索一次次得逞,最后酿成悲剧。
其次,学校老师在教育上的疏忽是引发这起悲剧的又一原因。对于郭某,曾因殴打老师,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作为问题少年,学校对郭某的教育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配合家长,双管齐下,或者借助于公安民警的力量帮助训导,而不是任其无所不为。而作为班主任老师,应该把握有利时间,针对郭某的思想行为和心理变化,加强与其交流和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进行帮助教育。或者在刘某一次次被勒索之后多一点关心和询问,也许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说,这起命案,学校有不可推卸的失察责任。
其三,社会上的一些黑网吧也为郭某犯罪埋下了隐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然而,一些黑网吧的老板,不但没有严厉禁止,反而还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方便,上网四个小时以上的,提供盒饭;过零点上网的,还提供住宿。正是由于这些黑网吧的肆无忌惮,导致多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致使亲情寡淡,监管失控。故此,政府要加大对社会黑网吧的整治和打击力度,严惩黑心老板和无照经营者,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人文场所和学习生活空间。(东方木∕文)物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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