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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还是促退
2013.12.3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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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副院长刘剑峰说,实施办法并未对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进行保障和规定,这直接导致民办学校的教师培养一个走一个,当他们具备资格的那天,也就是跳槽之时,更是学校战战兢兢的时候。
华南师范大学教科院博士研究生肖黎明和袁征教授对白云区21所私立中小学的调查显示,进城务工人员为子女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学籍所花费的时间平均超过半个月,有些学生父母为给孩子办理学籍花费了2000元以上。私立学校和学生父母都十分不满。
讨论了将近四年的广东省民办教育立法工作终于出台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1月8日,广东省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座谈会在广东教育学院举行,记者得知了广东省高层领导对民办教育的批示,更听到民办学校的心声和呼声。广东一直被誉为改革开放的领风气之先的地方,但此前已经有17个省市出台了民办教育的法规,原因何在,值得深思。有人说,广东民办教育的第二个春天来了;也有人说,民办学校还处在民办非企业的定位上,身份很尴尬,没有事业编制和有关保障,留不住人才。正如这次座谈会上的代表所言,少抱怨、多借力,乘这次实施办法出台的东风,趁势而上。
回放
民办教育专家报告获省领导支持
2009年10月9日,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的《著名民办教育专家、广东教育学院张铁明教授关于广东应率先给民办教育“国民待遇”的研究报告》专报上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当天,汪洋书记批示:对民办教育要积极支持,多做“促进”的工作。第二天,广东省副省长宋海副对此也作出批示,“我认为确实应当解放思想,以《珠三角规划纲要》为依据,首先从法律上、政策上还给民办教育国民待遇,然后将其作为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两个轮子当中的一个来加以促进。”
2009年10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专门邀请张铁明和有关部门讨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审稿)的修改。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解读
政策有多项突破,民办学校的终极产权和过程产权获承认
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张铁明教授说,实施办法在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政府统一规划与规范管理、民办学校举办与学费审批、举办权与转让、出资与合理回报的提取奖励、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地及用水电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校长聘期、教师地位与人事及工资管理和福利待遇、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帮教扶教、学校与学生权益的保障、规范学校广告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
张铁明认为,实施办法最重大的突破是第二十七条规定,“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举办权。民办学校举办者转让其举办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实际上是承认了民办学校的终极产权和过程产权,其中的含义非常丰富,比如学校的举办权包括财产权和政府认可的举办自治权利;学校举办权可以相互转让、买卖;转让也可以对举办者之外。”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有望实现
广州市教科所副研究员、广州华美中加高中校长陈峰说,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广东民办学校的福音:实施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从宏观上落实了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思想,给民办学校吃了一个“定心丸”,也给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引导确立了理想轨道,为各个地区的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指出了方向——— 规划引导。
放宽民校收费政策为其发展注入强心剂
陈峰说,实施办法放宽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政策,执行“备案制”。这一政策松绑为需要大量民间资本进入、也是国家政策导向的民办教育领域的学校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陈峰表示,实施办法拓展了民办学校(尤其是外来工子弟学校)经费来源的渠道。其一,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自愿无偿捐资的,《办法》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这会改变目前广东、乃至中国都缺少的捐资办学状况。其二,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经费划拨机制建设。《办法》规定政府可以“委托本区域的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来划拨经费。其三,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
评价
“实施办法”仍无法解决民校的实际困难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袁征认为,实施办法有一些亮点,但不多。袁征表示,“作为一位学者,我认为起草和制定广东民办教育法规的人士对广东省民办教育的情况了解不够多,这部实施办法实际上对民办教育帮助不大,很多条款国家的法律上都已经有了。相关人士没有真正去了解民办学校中存在的困难。”袁征说,“现在的私立学校发展有几个很明显的问题,需要亟待解决。第一,名校办民校对真正的私立学校带来的造成很大的伤害。现在好些省市都开始对‘公立民校’进行清理,而广东的实施办法完全没有反映这个问题。第二,政府官员对公民的办学权没有合理的认识。对私立学校管得过死,把办学标准定得过高。据我了解,广州市自1995年以后,没有批准任何私立学校开办高中(不包括名校办民校的高中)。在私立学校读书的民工子女几乎无法在广州念高中。开办私立高等学校也极为困难。”
袁征认为,政府对民办学校管得太死,集中体现在年审和办学籍两个问题上,“广州的私立中小学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审,每次年审学校要跑10个部门,盖17个公章。在为外来务工子弟办理学籍时,私立学校和学生家长要花费很多精力、金钱。调查显示,现行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办理制度给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增加了不少经济上的负担,给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增加了不少生活和学习上困难。”
现场
实施办法的出台或将迎来广东民办教育的第二春
1月8日,广东省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座谈会在广东教育学院举行,来自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广东省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以及各民办学校负责人等40多人参加座谈会。会上,私立华联学院校长侯德富等人都认为,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民办教育第二个春天的到来。
与会代表讨论的热点是民办学校的性质以及师资队伍的问题。广东白云学院副院长刘剑峰说,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要进一步提高,首先要突破的就是学校与教师法律地位的问题。“我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是民办非企业,这个定性让我们觉得很尴尬,政府没有给我们定级别,我们也不知道是什么级别。湖南省就明确界定民办学校为民办事业单位。如果对民办学校的定性不解决,对民办学校老师的编制不解决,说民办学校教师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是一句空话。”
回应
广东无权将民办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
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何德尧说,就学校性质而言,广东无权将民办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其次,国家有专门的机构规定编制问题,因此有关教师编制的内容不得随便写入《实施办法》。
(南方都市报:宋金绪)物理网(gaozhongwuli.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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