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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孩学校走廊绊倒摔伤起纠纷
2013.10.31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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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小学四年级男孩小军课间上完厕所回教室途中,被地面突出的两级台阶绊倒,致使面部磕伤。小军家长认为校方应对此事负全部责任。校方则认为,小军受伤是他自己的错,不需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未对危险台阶进行警示,对小军受伤负有一定责任。但小军自己也有错,故可以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最后判令小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情:
  校园里被台阶绊倒摔掉门牙
  小军是栖霞区一所小学的四年级学生。去年六月份的一天,小军在学校上课,上午一个课间,小军上完厕所回教室途中,跑过走廊时,不小心被突出地面的两级台阶绊倒,小军下巴部位磕到地面,同学发现后通知老师,班主任把小军送到了口腔医院。
  闻讯而来的小军妈妈宋女士一看到儿子,心疼得只掉眼泪。儿子脸上肿了几个大包,嘴唇和牙龈也在流血,最要紧的是几颗门牙掉的掉,折的折。医生告诉宋女士,面部的外伤倒是小问题,会很快痊愈,但缺损的牙齿就比较麻烦了,要等到孩子成年后才能治疗种植。
  家长:
  校方管理不当索赔万元
  班主任老师告诉宋女士,小军系在校园里跑动,自己被台阶绊倒的。宋女士本以为小军在上下楼梯时跑动,可向小军问清事情原委后,宋女士认为孩子受伤可能和校方管理瑕疵有关系,为此,她到事发地点进行了查看,发现绊倒孩子的台阶设置在走廊里,那里光线昏暗,不易察觉,而且校方未在台阶处设置警示标志,她认为,校方对孩子的受伤应负全责。
  经过几次治疗,宋女士为小军花去治疗费2300多元,宋女士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因协调不成,宋女士代小军将学校告上了法院,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并要求赔偿牙齿修复费。
  庭审中,宋女士提出了三个证据,1、事发台阶光线昏暗且无警示标志,2、每层教学楼仅有一名护导老师,数量太少,3、事发时班主任在办公室,没有在教室,护管不力。对此,校方做出一一反驳,小军之所以磕断牙齿,是因为他自己跑太快导致的,事发后,班主任及时发现并把孩子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家长。而在日常管理中,学校常常向学生灌输安全常识,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所以校方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该承担小军的赔偿责任。
  法院:
  校方管理确有瑕疵但孩子也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军不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是处于过道中间突出地面的单独两级台阶,相对容易被忽视、光线较暗,在此校方并未设置提示、警示标志,因此,虽然学校做了校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但未能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于小军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另外,小军虽然未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这所学校四年级的学生,有一定认知能力,并且已在该校学习、生活了几年,对于校园环境比较熟悉,损害的发生也有自身未尽安全注意的原因,因此,应相应减轻被告学校的赔偿责任。因此,校方应就损害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宋女士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1300元,至于小军的后续费用,法院认为等实际发生时再另行主张。 (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通讯员 戚研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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